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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运村运村实验学校章程(试行)
 
本信息由 徐辉 于 10-17 16:07 发布 共次访问
 

常州市武进区运村运村实验学校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升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常州市武进区运村实验学校”, 校址位于武进区前黄镇运村南街文卫路1号,是一所公立全日制中小学,学制为九年,20141月开始正式运行。学校根据武进区政府、武进区教育局关于“十二五”规划中运村地方教育布局调整要求,由原常州市武进区运村小学、常州市武进区运村初级中学合并而成。

  第三条 学校确立“促师生发展、让人民满意、为社会进步”的办学宗旨,确定“适合即最好”为办学理念。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一所有文化有特色、高质量高品位、适合师生发展适合时代需求的现代化优质学校。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人的和谐发展,培养“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学校教育中贯彻“教书育人并重”、“ 因材施教”等基本原则。

第五条 学校以“行于真、行于新”为校风,以“行于爱、行于精”为教风,以“行于坚、行于恒” 为学风, 校训是:“尚德力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由武进区教育局主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教代会(本校为教职工大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武进区教育局聘任,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有下列权限:

  (一)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出拟任副校长人选,供上级部门参考。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学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缓聘或解聘;有权根据学校实际安排和调整教职工工作。

  (三)财务权。在财经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决定学校内部设施的调配、基建、物资采购、行政经费的使用等,实行一支笔审批。

  (四)奖惩权。根据上级或学校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工作绩效突出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犯有严重错误或严重失职的教职工进行处罚或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分意见。

  第八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照教育规律办学,确保"五育"全面发展。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人员会议,充分发挥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执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六) 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 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九条 学校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做好分管行政工作。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会计室5个职能处室,各职能处室负责人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履行相关职能。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学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 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 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 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 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区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 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制度及其他制度。

(四)学校教职工大会的日常机构是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文明习惯养成教育。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确保全员参与和过程管理,重视德育的基础性和长效性,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 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

  (二) 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注重仪表,讲究礼貌,勤奋学习,遵守学校纪律和社会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 学校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四)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式教育模式。

  第十五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第十七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学观念,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注重学生主体地位。在“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下开发课程资源,在“自主、合作、探究”课堂理念下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优化教学环节,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新课程标准及课程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按课表上课,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

第十九条 学校对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条 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机制,执行常州市中小学教师 “五认真” 学科教学常规,以学生的作业批改和作业辅导为突破口,校本作业。作业布置要求做到精选、分层设计,作业批改要及时、有面批和眉批、有讲评,学生有纠错。由校长室、教务处对教师执行教学常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教学效果进行考核和监控。

建立科学的评价教学质量考核制度。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不按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二十一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规范教研组和备课组活动,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认真组织落实切合教育教学实际的课题研究,每位教师每学年撰写教育教学论文。

 第二十二条 依照国家教育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体育节,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学校任课老师不得利用节假日进行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四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招生、学生分班、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五条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务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后勤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后勤财务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八条 依据上级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做好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做到“一费一告一票”。

  第三十条 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和财务档案管理。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总务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香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全体教职工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壁画、板报和校园内的橱窗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三十五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六条 校内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积极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要以“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作为努力方向,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提高专业素质。学校应当为教师的专业成长搭建平台。

第四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内部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教师全员聘用制、岗位设置聘任管理制、绩效工资制和考核奖惩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神圣职责,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不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用品;不从事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教师必须参加在职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教学能力差、教学效果极差,学生反响强烈的教师,学校行政有权责令其转岗或待岗。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建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干部可行定期轮换,使大多数学生的组织能力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四十九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必要的批评和处分。学生如对处理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多种途径提供资助。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以下权利:

  (一) 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二) 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育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 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 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 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 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 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七章 学校与家长、社区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家校沟通,指导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教育实效,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家长评议学校”的制度,广泛听取家长意见,接受家长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社区”互动机制,发掘社区教育资源,积极参与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拓展学校教育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修订稿)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表决,获通过后,报武进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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