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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运村实验学校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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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运村实验学校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教职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 支持工会女教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女工委员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工委员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支部、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发展、提高女教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提高活动,组织女教职工在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 与女教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不得在女教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参加。凡经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教职工须与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教职工要爱校如家,钻研业务、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声誉。

    第八条 依法保障女教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教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 根据女教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教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单位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教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教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可为女教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教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四条 女教职工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怀孕女教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对怀孕7个月以上(7个月)的女教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 女教职工产期保护

    ()女教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积极宣传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教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教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满上班,给予 1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教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女教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条 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教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教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教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九条 单位应切实做好女教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教职工(含离退休女教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条 38“三八 ”妇女节,可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为女教职工放假半天。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区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1_9202014920止。

单位名称()                              工会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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