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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村实验学校“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例”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教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教工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促进女教工与学校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本校行政与工会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协议对行政和工会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工会及其女工委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教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教工技能水平,共谋学校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女教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 女教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贬低女教工。 第六条 女职委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教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教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七条 学校每年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女教工开展科学文化、教学能力等的培训、学习,并对女教工的保健、劳动保护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女工委组织女教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学校行政予以支持。 第三章 女教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九条 依法保障女教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教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教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 第十条 学校根据女教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教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在女教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学校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对怀孕的女教工不得安排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原有工作有困难的,根据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十三条 女教工怀孕正常分娩的,给产假90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女教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教工产假期满后,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哺乳假,其工资不低于80%。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费。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女教工健康档案,每三年组织女教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并支付相应的检查费用。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工会、女工委参与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争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自2014年元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区教育工会一份备案。 学校(盖章): 工会(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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